專業律師
林長宇律師,中華律師協會會員,現為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師事務所律師。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房地產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,擅長:房地產糾紛、建筑工程糾紛、二手房交易糾紛、國有土地轉讓糾紛、拆遷補償糾紛、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等辯護工作。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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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轉讓的稅費
一、營業稅及附加(出讓方): 1、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%的營業稅。 2、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%的城建稅和3%的教育費附加。 二、印花稅和契稅(雙方): 1、按產權轉移書據(合同)所載金額繳納0.05%的印花稅。 2、按成交價格(合同)繳納3%的契稅(有的地方是5%)。 三、土地增值稅(出讓方):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93]138號)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(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)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,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,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。 1、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,繳納土地增值稅。 2、規定扣除項目: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;開發土地的成本、費用;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。 3、稅率的確定四檔: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%的部分,稅率為30%;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%至100%的,稅率為40%;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%至200%的,稅率為50%;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%的,稅率為60%。 為計算方便,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: 土地增值稅稅額=增值額*稅率-扣除項目金額*速算扣除系數 (0、5%、15%、35%分別對應30%、40%、50%、60%稅率)。 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外資企業是需要按照《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》(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6號)辦理。如果不是按照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)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、企業、其他組織和個人,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,進行土地開發、利用、經營。并不會因為貴公司是外資企業而不同。 四、契稅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97]224號)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。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。根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—5%。契稅的適用稅率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,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。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。 五、土地使用稅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88]17號)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修改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 1、大城市1.5元至30元; 2、中等城市1.2元至24元; 3、小城市0.9元至18元; 4、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6元至1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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